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项目受理一次性告知书
1、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及有关批准文件;
3、转让标的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者备案材料;
4、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5、转让方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项目受理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项目受理细则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文件要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标的企业的概况:设立时间、行业分类、注册资本、人员情况、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等基本情况;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特种行业的批准证书等复印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及有关批准文件:
(一)、内部决策文件:
1、标的企业班子对产权转让的审议结果。
(1)、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其他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以文件的形式载明。
2、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对产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通过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及有关批准文件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1)、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情况;
(3)、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安置方案;
(4)、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5)、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文件要求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的批准文件。
三、转让标的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的材料。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商誉、经营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财务能力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五、转让方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征集受让人。公告时间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