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扬州顺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蚌公资)罚决〔2021〕44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扬州顺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礼铭
住所:扬州市新城花园209C幢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92316424L
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参与“蚌埠市禹会区区直机关事务管理局10KV配电工程(皖C-2018-ZF-GC-DD-581)”项目投标中,与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码一致。
以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串通投标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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