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通力达医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蚌公资)罚决〔2021〕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通力达医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泽林
住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小微企业创新园红光镇长生桥路1111号9栋附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CP6RJ98
你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参与“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综合病房大楼项目医用纯水系统设备采购安装项目(BB2021ZFCGZ046)”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的业绩材料谋取中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人民币3034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8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户名: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6228400677104510567。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2060837,地址:蚌埠市南湖路1008号。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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