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蚌公资)罚决〔2021〕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炳成
住所:如东经济开发区友谊西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979471
你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参与“滨河花园10KV外电安装及土建工程(皖C-2019-ZF-GC-DD-132-1)”项目投标中,与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码一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串通投标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人民币5338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户名: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6228400677104624269。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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