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蚌公资)罚决〔2021〕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官
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办文创大厦19层1903、19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20373N
你公司2019年12月5日参与龙湖嘉园三期安置小区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项目(BB2019ZFGCZ5191)投标。经查,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材料造假,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6129278元)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户名: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6228400677104523669。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2060837,地址:蚌埠市南湖路1008号。
2021年12月17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