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蚌公资)罚决〔2021〕5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雄
住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8号4层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633694W
你公司2019年12月5日参与龙湖嘉园三期安置小区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项目(BB2019ZFGCZ5191)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材料。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人民币6129278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户名: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6228400677104471562。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2060837,地址:蚌埠市南湖路1008号。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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