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蚌公资)罚决〔202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亮
住所: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内(长丰大道旁)B栋09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1QADX1
你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被确定为“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东门、行政、儿科配电房高低压柜改造工程(BB2022SHGCZ0451-重1)”中标人。招标人(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2022年5月13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你公司先后于2022年6月8日以项目经理不能到岗履职、2022年7月12日以设备品牌原因,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且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你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人民币18610元)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户名: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6228400677150258160。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2060837,地址:蚌埠市南湖路1008号。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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