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轩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蚌公资)罚决〔2022〕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蚌埠轩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向松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3131号中恒物流园9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KC0626
“蚌埠市公安局(不含三县)车辆维修定点单位采购项目第五包(BB2022ZFCGC0645)”于2022年4月29日进行磋商,你公司在参与该项目磋商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场地使用合同》造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人民币1971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5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户名: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6228400677150329763。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2060837,地址:蚌埠市南湖路1008号。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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