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蚌公资〔2023〕6号
各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落实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招标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项目自查。招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前,对公告、文件的条款组织专业人员认真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确保条件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要,消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招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文件备案时,要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以《公平竞争自查表》(附后)形式作为招标采购文件的附件一并备案。
二、加强监督检查。我市365bet客服电话多少_365bet在线官网_www.365466.com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各行政监督或行业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招标采购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开展招标采购领域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对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等进行重点抽查。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落实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存在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情形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由招标采购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承担主体责任或连带责任。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招标采购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开展信用联合惩戒。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自查表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自查表
2023年2月22日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自查表
项目名称 |
|
||
招标人 |
|
||
招标代理机构 |
|
||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影响性条款 |
审查结果 (划√) |
||
1.本次招标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 |
□有 □无 |
||
2.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有 □无 |
||
3.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有 □无 |
||
4.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有 □无 |
||
5.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有 □无 |
||
6.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
7.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
8.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有 □无 |
||
9.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 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有 □无 |
||
10.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
□有 □无 |
||
11.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
□有 □无 |
||
12.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
□有 □无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
||
审查结论 |
|
||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
||
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
附件2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自查表
项目名称 |
|
||
采购人 |
|
||
代理机构 |
|
||
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影响性条款 |
审查结果 (划√) |
||
1.本次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发布采购意向。 |
□有 □无 |
||
2.未落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政府采购政策。 |
□有 □无 |
||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有 □无 |
||
4.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特定产品。 |
□有 □无 |
||
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有 □无 |
||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有 □无 |
||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有 □无 |
||
8.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 |
□有 □无 |
||
9.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有 □无 |
||
10.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 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有 □无 |
||
11.以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
□有 □无 |
||
1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
□有 □无 |
||
13.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 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有 □无 |
||
15.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有 □无 |
||
16.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
□有 □无 |
||
17.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 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有 □无 |
||
18.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
□有 □无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
||
审查结论 |
|
||
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
||
采购人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